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新任和交流任用的中層干部的教育、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前廉政談話是提醒和教育性談話,既是中心中層干部任職的必經程序,也是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增強領導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談話對象:中心黨委決定選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中層干部。
第四條 談話時間:中心黨委研究決定任用的干部公示結束后,下發任職通知之前進行。一般由中心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對決定任用的干部進行任前廉政談話,也可根據工作實際委托黨委班子成員進行談話。
第五條 談話形式:談話視情況采取個別談話或集中談話的形式進行。
第六條 談話內容
(一)談話人應談的內容:指出被談話人存在的缺點和不足;結合不同崗位的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提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按照領導干部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對其提出具體要求;其他需要交談的問題。
(二)談話對象應談的內容:談話對象報告個人及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重大事項;本人執行黨的紀律、作風建設以及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對新任職后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打算和個人廉潔自律措施。
第七條 談話制度的實施:廉政談話制度在中心黨委的領導下,由黨辦及監審辦具體實施。廉政談話與任前談話同步進行。
第八條 談話的程序及要求
(一)凡中心黨委決定提拔任用和交流任用的中層干部,在任職通知下達后到上任前,必須接受廉政談話。
(二)談話后由談話對象簽訂《昆明市疾控中心中層干部任前廉政承諾書》,并存入干部廉政檔案。
(三)個別談話如發現談話對象存在嚴重錯誤或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心黨委,并提出暫緩任用的意見。
第九條 談話后沒有發現影響談話對象任職情形的,報告中心黨委下發任職文件。
第十條 本制度由中心黨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